(四)严格对城市信用社转让和股本的管理。根据人总行银发[1997]169号文件精神,严禁以任何方式转让和收购城市信用社。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控制城市信用社,并将其作为附属机构。单个个人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城市信用社总股本的2%;单个法人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城市信用社总股本的5%(含5%),对超过规定的个人和法人股东的股份应限期清退。
(五)切实抓好“四类”城市信用社的重点监管。对问题较多,经营风险较大,存贷比例超过80%,呆滞、呆帐贷款超过贷款余额的30%,资不抵债或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城市信用社主任有严重违法行为等四类城市信用社要严格监控,对问题特别突出的城市信用社,人民银行有关分支行要确定专人驻社工作,强化监管。
七、加强对证券公司及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管理
目前,有的证券机构超业务范围经营,违规开展自营、拆借、透支业务,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为了保证全省证券机构的合规、安全运行,人民银行有关分支行要切实加强对辖内证券机构的监管。
(一)严格监督证券交易营业部按照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的规定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超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交易营业部只能从事有价证券的代理发行、代理买卖、代保管、鉴证和过户以及代理还本付息、分红派息等权益分派业务,不得违规开展自营、拆借业务,也不得向客户透支从事经营活动。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对证券交易营业部合资、合伙以及个人独资承包的情况要进行清理整顿,证券交易部必须是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的全资非独立核算的下属机构。证券交易营业部扩展业务范围,必须经过公司授权,并报经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对未经人民银行批准违规开展的证券经营活动,要坚决停止。对我行我素、继续违规经营的,一经查出,各地证监办和人民银行将予以罚款、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实行证券交易营业部法人授权经营制。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督促辖内证券机构建立以授权委托书和综合性管理办法相结合的授权经营制度。凡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均视同违规经营进行处理。不仅要对证券交易营业部采取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还要取消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三)建立对证券交易营业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各证券公司要建立对证券交易营业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重点包括经营、人员、设备管理等各个环节。各证券公司必须从防范风险的高度对证券部的业务活动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管理和制约,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
(四)切实加强证券交易营业部转让的管理。对省内外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在我省收购或设立证券营业部,一定按对资本金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并报人总行审批,凡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批准其转让或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