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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报告的通知

  (三)邮政储蓄机构的业务范围只限于经办人民币储蓄业务,严禁拆借、放贷;不得代理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储蓄业务。
  (四)各级各地邮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不得违反利率政策吸收储蓄存款,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者要按照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切实加强邮政储蓄机构的管理。今年下半年,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结合金融机构年检工作,对现有邮政储蓄机构进行认真检查,对年检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顿阶段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邮政储蓄机构。
  六、进一步加强城市信用社的监管
  前段我省城市信用社的组建和管理工作,总体上讲是有成效的。但也应该看到,部分城市信用合作社违背组建初衷,已经出现了较大的风险,有的甚至资不抵债。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根据人总行有关文件精神,坚持“统一思想、明确方向、清理整顿、区别对待、加强领导”的原则,把加强城市信用社的管理,防范和化解城市信用社的风险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全面清理整顿。所有城市信用社都要对资产负债情况进行清理,明确净资产帐面和实际数,收回到逾期贷款和债务。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按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城市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对不符合任职资格规定的,该撤换的撤换;有严重问题的,要追究责任。
  (二)按照有关标准,组建城市合作银行。根据总行有关文件精神,凡是城市信用社资产总额达5亿元,一个地市级城市市区有7家城市信用社或资产总额达7亿元的,可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达不到这个最低标准,但信用社较多的,可以成立市联社,信用社少的设中心社,或合并为一个大社。县级城市信用社不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符合条件的,经与农金体改办协商,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同意的,改设农村信用社,不能改设的,可由当地农村信用联社进行归口管理。
  (三)根据不同情况,解决城市信用社的归属问题。挂靠金融机构的城市信用社,并入金融机构,其他应依靠地方政府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凡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市、辖内城市信用社要本着化解风险的原则纳入城市合作银行组建体系。一般不采取关闭、停业整顿、清盘、破产等易引起社会震荡的处理办法,个别确要采取这类办法的,也应报人总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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