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以及农委等部门宣传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政策精神,有关部门不提批准设立新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凡发现新批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予以取缔,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对不查、不报的,要按照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3]91号)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得办理存、贷款业务,要真正办成社区内的资金互相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并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办理存贷款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理”等有关精神,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开办存款性业务的基金会,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及时予以查处,其它金融机构不得为其提供现金和结算服务,不得为其开立帐户。否则,对双方予以处罚。
(三)明确管理职责,逐步化解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金融风险。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坚持谁批准,谁负责管理;谁组织存款,谁保证支付的原则。
二、切实加强社团基金会的管理
目前,各地要求设立各类社团基金会的呼声较高。为了保证全省社团基金会的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社团基金会的监管。
(一)按照人总行关于贯彻国务院治理整顿社团基金会的要求,对辖内社团基金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未经批准设立的社团基金会应予以取缔;虽经批准,但业务活动不规范的,要按国务院清理整顿的要求办理。各地要把清理整顿情况及时报人行湖北省分行。
(二)社团基金会的设立必须报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社团基金会须经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开展活动。根据国务院和人总行清理整顿社团基金会的有关精神,继续执行暂不批准设立新的社团基金会。
(三)规范社团基金会业务活动。社团基金会不得以有奖募捐、社会集资、摊派等形式筹集基金;不得投资经营企业和非法从事存贷款、拆借资金等金融业务。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向当地政府汇报,坚决纠正。
三、坚决取缔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目前,我省仍有极少数地方不经人民银行批准,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带来金融和社会潜在风险,应坚决予以取缔和制止。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严格按《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程序和职权审批机构,严禁越权或违反程序批准设立各类金融机构。除人民银行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或经无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均为非法金融机构,应予以坚决取缔,其债权债务及引起的社会风险由组建及批准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