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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报告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
 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报告的通知
 (鄂政发[1997]52号 1997年8月20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近年来,全省金融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努力做好金融工作,在支持我省经济发展的同时,金融秩序有了进一步好转,金融服务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金融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一些潜在的金融风险也不断显露,这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将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因此,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金融风险及其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金融监管,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关于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去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金融部门通力合作,认真开展以治理高息存款和纠正各种违规经营为重点的整顿金融秩序工作,促进了全省金融秩序的进一步好转。但目前少数地方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非法或违规开展金融业务还没有完全遏止,随着治理整顿的深入,一些潜在的金融风险也不断显露。为了维护湖北金融秩序稳定,促进全省金融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开展“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年”活动的指示精神,现就当前我省几个突出的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合作基金会非法开展金融业的监管
  当前,有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违背组建文件精神及办会宗旨,非法开展金融业务或变相开展金融业务,特别是以高利吸收存款,高利乱放贷款,资产质量低下,潜在着极大的金融风险,有的已出现支付危机和资不抵债,不仅干扰了金融秩序的稳定,而且扩大了社会金融风险,增加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以及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要“一停”(坚决停止设立新的基金会)、“二禁”(严禁基金会通过吸取股金,变相办理存贷款业务”、“三管”(明确谁批准设立机构,谁负责管理;谁组织存款,谁保证支付的原则)的精神,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在当地党政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业务活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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