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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室内装饰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应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室内装饰预算定额和室内装饰设计取费标准的规定,不得高估冒算和哄抬造价。
  第二十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室内装饰管理费。管理费的缴纳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各级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职责范围,依法进行管理,按章亮证收费。无室内装饰行政执法证的,企业可拒绝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在申请资质等级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等级证书的,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可降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越权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的,资质等级证书无效。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整改和停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没有取得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上岗证、施工许可证,或超资质证范围进行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的;
  (二)涂改、转借、复制、出卖和伪造资质证的;
  (三)违法中介服务和倒手转包工程的;
  (四)无图或用无图签图纸施工,或施工工程未进行监理或工程竣工未取得验收合格证交付使用的;
  (五)违反施工工程预算定额规定,高估冒算或无故压价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
  (七)外来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和消防许可证的,由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优,违反操作规程,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罚没收入管理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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