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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5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湖北省化学危险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
           湖北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核能物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化学物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商业、公安、工商、物资、供销、石化、医药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加强管理,确保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安全。
  第五条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规范的经营场所、专用仓库和防火、防爆、防毒设施;
  (二)有符合安全规范的运输工具和装卸工具;
  (三)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专用仓库,其储存限量由当地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规定。
  第六条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申请领取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严禁无许可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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