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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1997年8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全社会都要尊重教师,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县(含自治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由举报者在当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有关的教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证教师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教师依法享受和履行《教师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保证教师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向学校和教师乱摊派,也不得通过学校和教师向学生乱摊派。
  第八条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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