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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鼓励利用废弃荒地复垦造林。凡利用废弃荒地复垦造林的,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优惠规定外,林业主管部门应在勘测、设计、技术、苗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林地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承包、转包、联营、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林地,可以开办私营林场和合作林场,可以有偿转让宜林荒山、荒地的使用权。
  转变林地经营方式、转让林地的使用权,应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依法签订合同,并不得变更林地所有权和改变林地用途。

第四章 林地的征用和占用

  第十七条 严禁乱批滥占林地。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应先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取得使用林地凭证后,再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初审,执行国家和省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珍稀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区以及国防林、防护林、母树林、林木种子园、林业科研和教学实验区的林地,不得征用和占用。确需征用、占用的,必须征得原批准设立该类林业的机关同意。
  第十九条 农村、城镇居民使用林地建住宅,应分别经乡镇林业工作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征用、占用林地初审手续,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
  (二)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山林权证;
  (三)征用、占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及有关资料;
  (四)采伐林木书面申请和采伐作业设计文件。
  第二十一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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