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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失效]

  第八条 高等级公路建设用地和建筑物拆迁,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修建高等级公路确需影响铁路、市政、水利、电力、通迅、军事等设施的正常使用,或者进入文物、支植物保护区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高等级公路两侧应合理布局,修建加油、修理、通讯、生活服务等设施。
  第十一条 管理机构应加强高等级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公路及其设施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干扰养护、维修作业。
  高等级公路及其设施遭受损坏,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力量修复;遭受重大损毁,交通严重受阻时,管理机构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二条 高等级公路养护需要自办料场的,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予支持和协助。管理机构在自办料场采取养护用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高等级公路进行养护、设施维修等项作业时,必须在作业地点设置安全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必须着安全标志服,养护车辆应涂桔黄颜色或者安装黄色示警灯。
  高等级公路进行改建或者大、中修时,管理机构除必须遵守前款规定外,事先应发布通告,并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标志,来往车辆应严格按照标志示意行驶,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应加强高等级公路和树木花草的管理,保持路容路貌的整洁、美观。
  第十五条 在高等级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抛撒、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
  (三)取土采石,挖损路面,堵塞通道、涵洞;
  (四)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五)其他侵占、污染等损害性活动。
  第十六条 在高等级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必须报管理机构同意,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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