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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1997年8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7年8月5日

            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
      (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级公路管理,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高等级公路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高等级公路是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的高速公路和全封闭、全立交的一、二级汽车专用公路。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等级公路工作。
  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等级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条 高等级公路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污染和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等级公路及其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高等级公路及其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五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全省高等级公路发展规划,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高等级公路建设必须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规范及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 高等级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除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外,可以引进外资,使用贷款,依照国家规定发行股票、债券和有偿转让经营权,接受单位和个人捐款以及利用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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