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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小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4、对企业是否设置国有股、集体股以及个人持股比例等问题,原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负责改制的指导部门可作一些政策引导或提出讨论方案,但最终都应由企业职工民主讨论通过,报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
  五、建立新的企业领导体制
  15、企业的领导体制不再沿袭过去的任命制,应按新体制、新机制运作。对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可由主管部门提出候选人,也可只提任职条件,不提候选人,由持股人(法人代表)或持股人(法人代表)代表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民主选举产生。
  16、总经理、副总经理实行聘任制;董事和经理可交叉任职。
  17、企业自主行使内部机构设置权,部门不要干预。
  六、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推动改制
  18、改制时留有国有资产的,可将国有资产设置为普通股,和其他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利;也可将国有资产设置为优先股,按约定的利率派息,不再参与分红;还可将未出售的国有资产作为改制企业负债有偿使用,税后缴纳资产占用费。
  19、整体或部分出售企业净资产时,职工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但付款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可以采取适当奖励股份或出售价格优惠等办法,鼓励职工一次性缴足购股款。
  20、对资不抵债额度较小的国有小企业,可按零资产出售,其差额部分,可由政府一次性补齐,也可在改制后将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由财政返还,分期予以补齐。但改制时应按企业启动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由职工作增量投放认购股份。
  21、出售转让国有资产收回的资金,可以借给企业有偿使用,按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缴利息;对需要支持发展和有困难的企业,利息可以在一定年限内实行减、缓、免。
  22、困难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经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改制前一年应缴的所得税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前两年由财政先征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
  23、国有股的红利或股息可作为国有股扩股准备金,留给企业使用;经财政部门批准,也可用于解决分离分流中的未处理的问题,或用于偿还贷款。
  24、对率先改制的国有企业,经国有资产出资人同意,可将国有股1至3年内所分税后红利作为扩股准备金,暂留企业作流动资金使用;经政府财税部门批准,可以用先征后返的办法,将企业3年内所交的所得税和共享税的地方部分的50%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企业扩大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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