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动国有小企业股份合作制
改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湘体改字[1997]27号)
各地、州、市体改委,县(市)体改委(办):
股份合作制是国有小企业改革的一种重要形式。各地在国有小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发展不平衡,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推动国有小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1995]1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意见》(湘发办[1996]14号)及国家体改委《印发〈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体改生[1997]96号)文件精神,借鉴各地的经验,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改制的原则
1、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国有小企业改革责任在地方,突破在地方。鼓励地方大胆探索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待改制的有效形式和政策措施。
2、要尊重群众意愿。把政治思想工作贯穿企业改革的全过程,改革方案要经职工民主讨论,改制后的企业要依靠职工民主管理,充分调动职工投身改革的积极性。
3、要实行综合治理。改制是生产关系的调整,目的是促进生产力发展。要把改革、改组、改造与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实现资产增值,企业增效,财政增收、职工增资,资产负债率降低和扭亏增盈等目标。
4、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企业改制后,政府及其部门要从直接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转到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上来,协调企业外部各种关系,配套推进各项改革,促进生产发展。
5、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改制企业要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发挥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改制形式和方法
6、国有小企业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改制要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可以采取整体出售改制、部分出售改制、增量扩股改制、负资产“零”改制和破产重组改制等形式。
7、区别企业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对资债相当或总资产大于总负债的企业,改制一步到位;对资不抵债、经法院认定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采取破产重组的办法改制;对资不抵债但暂不具备破产条件、而局部优势尚存的企业,可实行股份租赁制,即先组建一家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租赁老企业部分有效资产,进行生产自救,待条件成熟后,再对老企业破产处理,也可以将局部优势资产以出资形式对外投资,组成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债务用从新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税后部分逐步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