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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免征一切税费,实行预算专项列收列支,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与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财政专户下设立“水利建设基金”户头,统一收缴本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提取、划转: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提取、划转:
  1、直接缴入省国库的电力建设基金按实际入库数额每月末划转一次。
  2、对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等收入,由省财政按实际收入数额负责提取,每月末划转至财政专户中的“水利建设基金”户头。
  (二)地(州、市)、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的提取、划转办法由地(州、市)制定。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季终了3日内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情况表》(附后)。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范围,主要是:
  (一)洞庭湖治理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二)重点水土流失的防治和大中型病险水库的除险保安;
  (三)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
  (四)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设施建设;
  (五)水利工程设施维护;
  (六)其他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十条 水利建设基金按现行体制,实行省、地(州、市)、县(市、区)三级管理。每年年初由同级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根据水利建设基金收入进度拨付资金。其中,用于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水利建设基金,年初由水利部门分别报同级计划和财政部门,纳入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各级水利部门年终应按财政预算级次,分别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各地不得另行制定新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管理办法。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者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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