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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
 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1997]23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资金,分别由省、地(州、市)、县(市、区)三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从养路费、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省直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公路建设基金和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中提取3%;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等三费按现行办法从省分成收入中提取3%;防洪保安资金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1号文件规定,归省所有的部分。
  (二)地、州、市(含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来源:
  1、有城市防洪任务的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城市,每年从实际入库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15%的资金,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2、从地(州、市)、县(市、区)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和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等三费分成收入中提取3%。
  3、防洪保安资金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1号文件规定,归地(州、市)、县(市、区)所有的部分。
  第四条 防洪保安资金并入水利建设基金后,其具体征收、管理和使用仍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1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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