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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9)(发布日期:2009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现发布《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马忠臣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社会最困难的特殊群体。残疾人就业是改善其社会地位、生活状况和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国家法律赋予残疾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主要渠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都负有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就业安置的对象,是指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不受此限)。
  第四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县级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领导下,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统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下设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人事部门指导下,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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