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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二、第五十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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