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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大
 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年成人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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