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始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二)批准建造的有效证照。
申请城镇新建房屋初始登记的,还应提交用地文件及红线图。
第十六条 申请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初始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二)购房合同;
(三)购房发票。
单位购买新建商品房后按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的价格出售给个人的,其售房合同应载明房屋来源、原购买商品房的价格、出售给个人的价格、按出售给个人的价格和原购买商品房的价格确定购房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
第十七条 经初始登记的土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属人应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6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一)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
(三)依法设定抵押的土地房屋经依法处分而转移的;
(四)依法买卖(不含购买新建商品房)、赠与、交换、继承土地房屋的;
(五)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调解引起权属转移的;
(六)仲裁机构裁决引起权属转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转移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转移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二)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三)与权属转移有关的合同、协议、证明文件、行政决定或其他法律文件;
(四)缴纳有关税费凭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属人应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土地权属来源由行政划拨改为有偿出让的;
(二)土地面积或房屋现状依法发生变化的;
(三)土地房屋用途依法发生改变的;
(四)权属人姓名或名称发生更改的;
(五)土地房屋座落地址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二)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三)与变更事实相关的证明文件或批准文件。土地权属来源改变的,应提交有偿出让合同及缴清地价款证明。地上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应提交批准建造的有效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