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企业股份制改革优先支持
(一)重点企业要率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对进行股份制规模改组并符合上市条件的,优先推荐上市公开发行A股股票,优先推荐发行B股及到境外上市筹集资金。
(二)对重点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分红三年内留给企业有偿使用,增资扩股时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
(三)对重点企业中的上市公司,支持国家股持股单位注入优质国有资产实现增资扩股。必要时可采取行政划转的方式,通过国有股配股,把一些有发展潜力的国有资产带上市。
(四)对省里推荐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要合理引导其发行股票所募资金的投向,由省证券委、体改委、计委等有关部门协调和帮助上市公司将所募资金优先投向支柱、重点产业的重点项目。
三、“九五”期间实行税收返还政策
(一)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重点企业,按“试点办法”的规定执行,即按企业上缴所得税的15%返还给企业。返还给国有企业(含国有企业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转作国家资本金。
(二)其他地区重点企业实行上缴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先征后返还,返还给国有企业(含国有企业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
(三)重点企业经评定确认为国家级、省级的新产品,按省委、省政府闽委发[1995]19号文执行,其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分别按规定年限给予返还。返还给国有企业(含国有企业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转增国家资本金。
(四)重点企业创省与全国名牌的产品,经省政府批准,其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返还给国有企业(含国有企业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转增国家资本金。
(五)对有条件的重点企业经批准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四、实行金融优先支持
(一)对重点企业(集团)实施主办银行制度,在资金、结算、外汇、信息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
(二)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所需的资金,金融机构给予倾斜支持和优先安排贷款,把信贷结构调整同培育支柱产业结合起来,信贷增量优先保证重点的需要。
(三)对重点企业的商业票据,开户银行优先给予承兑、贴现,人民银行优先给予再贴现。
(四)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发行中长期债券、可转换债券,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