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省扶持支柱
重点产业中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闽政[1997]2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扶持支柱、重点产业中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若干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福建省扶持支柱、重点产业中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若干优惠政策
为了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支柱、重点产业,推动我省经济发展上规模、上水平,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形成优势,增强竞争力,省政府决定实行有限目标择优扶强,对省定的支柱、重点产业中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名单见附表)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促进大公司大集团战略的实施
(一)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组建大公司(集团)的,原企业所属地方或部门,按该企业所占股份,分享产值、增加值、销售额、出口创汇、利用外资指标等份额。流转税和地方税原则上在原企业所在地缴纳。
(二)对符合统一纳税条件的大公司(集团),经省财政厅、经贸委、税务部门联合审批,可由公司集团为法人统一纳税,联合各方按股份分享产值税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税务部门制定施行。
(三)鼓励优势企业兼并、收购劣势或亏损企业,被兼并、收购企业是国有企业的,其亏损挂帐数可视同优势企业当年的亏损数额,经批准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连续弥补期最长不超过5年。
(四)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由省政府直接授予资产经营权。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国资局、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对跨地区、跨行业的集团公司、龙头企业,优先满足生产和发展所需的能源、运输需要,优先安排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优先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规模和国家专项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