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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征收比例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暂时委托代征单位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9月25日,实施日期:1998年9月25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2000)[失效](发布日期:2000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2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1997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0月25日

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并在失业前连续工作和缴费时间同时满一年以上的,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
  (一)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的;
  (二)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的;
  (三)企业依法定情形裁减人员的;
  (四)被企业辞退、除名和开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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