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自机构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之日起20日内,由其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向同级登记机关提出事业单位登记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构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事业单位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住所或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六)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登记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对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给《安徽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证》。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根据不同情况,持证分别到工商行政、税务或财政等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事业单位凭《安徽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条 事业单位改变登记主要事项,应自批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三)与变更登记事业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自受理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经核准予以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换发事业单位登记证。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被依法撤销的;
(二)被依法解散或自行决定解散的;
(三)因其他原因必须终止活动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决定撤销、解散事业单位的文件或事业单位自行决定解散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