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
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1997]45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各级登记机关在上级登记机关的指导下,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凡冠以省名的事业单位,由省登记机关登记管理。
第四条 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事业单位依法登记。
(一)依法设立;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五)有必要的经费;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条件的,申请事业单位(非法人)登记。
第六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主要事项:机构名称、职责范围、机构规格、经济性质、经费来源、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办公场所、机构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