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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政策代替)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
 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7]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若干意见

  为了加快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外资在我市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按照中央提出的“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针对我市的实际,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全市对外开放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强全市对外开放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的领导体制。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是受市委、市政府委托,统一领导、指导、协调全市对外开放工作的专门机构。市对外开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尤其要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全局性问题的研究,组织拟订利用外资的重大政策预案,指导全市利用外资工作的开展,协调外商投资的重大项目,加大对各级、各部门工作的督查力度,以保证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落到实处。
  2.市外经贸委要加强对全市利用外资工作的管理,认真组织对外招商工作,积极参与制定我市吸引外资的政策措施。
  3.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本地区对外开放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以县(市)、区长为组长的各县(市)、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对外开放工作,指导本地区利用外资工作的开展。
  4.建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的产业(行业)利用外资领导小组,以主管部门为办事机构,负责本产业(行业)利用外资的规划制订、项目推出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
  5.坚持市领导联系重点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制度,提高对重点项目组织实施的工作效率,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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