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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三轮非机动车、手拉车管理办法(97修正)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现发布《关于修改〈宁波市三轮非机动车、手拉车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蔚文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关于修改《宁波市三轮非机动车、手拉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市三轮非机动车、手拉车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暂扣车辆,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无钢印车辆;
  (二)私自编打钢印、制作号牌;
  (三)擅自拼装非机动车辆。
  在道路上行驶的无合法来历证明车辆,应予暂扣;对有盗窃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原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依次改为第二十七条至第四十条。
  三、原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章人员无正当理由,自暂扣车辆之日起超过二个月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被暂扣的车辆作无主财产处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三轮非机动车、手拉车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宁波市三轮非机动车、手拉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轮非机动车、手拉车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轮非机动车包括人力三轮客车和人力三轮货车。凡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人力三轮客、货车,手拉车及驾车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力三轮客、货车和手拉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核发牌证、检验等具体工作。
  交通、物价、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人力三轮客;货车和手拉车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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