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决定[失效]

  39.凡新增设或变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要定期编印《收费手续》,使外商投资企业便于了解和监督。
  40.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外商投资企业拉赞助、揽储蓄和进行集资。禁止安插人员及利用生产资料谋取利益等各种形式的摊派。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借会议、检查、评比、培训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必要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批,必要的会议、培训等活动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九.改善在甬外籍人员的生活环境和法制环境
  41.积极筹建宁波国际学校,方便外籍专家和外商子女就学。凡外商子女在甬就读,采取名额单列,优先解决。并在普通高中招生中予以优惠加分。进一步办好效实中学国际部、惠贞书院、万里国际学校等;有条件的小学和幼儿园,要优先安排在甬投资或工作的外籍人士子女入学。
  42.确定市第一医院、第二医院、李惠利医院、妇儿医院为外商、外宾就诊定点医院,设立专门病房,选派医疗骨干,为外籍人士提供优质服务。市急救中心配备性能良好的救护车和通信、医疗急救设施,使外商、外宾在发生各类突发性疾病时能够及时得到救治。
  43.工商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坚决打击侵权盗版活动。按照国际惯例和国家法律,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图纸、设计方案、技术说明书、技术规范、电脑软件等知识产权。
  44.努力改善治安状况,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对侵害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刑事、治安案件,公安机关要迅速接警、处警,搞好侦破工作,依法保护外商人身财产安全,切实保障外商的合法权益。
  45.进一步强化外商投诉的协调工作。各级外商投诉协调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1个月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各部门、各单位接到市外商投诉协调中心转达的外商投诉处理件,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向市外商投诉协调中心反馈。
  十、加强涉外监督
  46.为了保护本决定的贯彻实施,强化监督检查,由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开放办、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宁波市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监督检查小组,市监察局为组长单位,对我市各部门执行本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通过外商投诉、群众举报、外商评议、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新闻舆论监督等方式进行。市监督小组对各部门和单位执行本决定的情况,每年一次报告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机构,作为该部门和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各部门和单位未按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市监督检查小组应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并同时报告市政府;对造成损失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或处理;对吃拿卡要、故意刁难企业等违反纪律的责任人,所在部门或单位要给予纪律处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直至调离涉外岗位;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7.凡涉及外商投资的所有部门和单位,都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对外商投资企业做到服务内容细化,服务标准量化,奖惩措施硬化,接受监督公开化。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