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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决定[失效]

  32.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汇入、汇出款,要安全、及时、准确办理。外汇汇出款,上午受理的当日汇出,下午受理的应在第二个工作日汇出。收到境外开出的信用证,要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符合条件的出口信用证押汇业务,上午受理的下午完成,下午受理的在第二个工作日完成。外商投资企业结汇,实行当日结汇当日入户;开立外汇帐户,凭有关有效证件即办即开。
  33.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险险种(应及时公布)外,任何保险机构不得擅自增加险种强制外商投资企业投保,也不得委托非保险机构代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保险业务。各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批准的保险费率,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
  六、改善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34.各级行政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会计、律师、公证、审计、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机构要依法办事,强化服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办理业务,照章合理收费。
  七、逐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
  35.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生产国家非配额、许可证限制产品的,内外销比例由企业自定。经确认批准为“技术先进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于我市“菜篮子工程”和农业开发项目,产品内外销比例自定。
  36.在本市权限范围内,实行公平收费。外商投资企业在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享有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收费与国内企业同等标准;在金融、商业、保险、法律、劳动用工、信息、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一收费标准。
  37.统一生活服务价格,外商以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其住宿、就餐、购置物业、看病就诊、子女就学、购买车船票和旅游景点的门票,一律按我市居民的收费标准收取。
  八.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管理
  38.处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单位向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收费的,必须持有物价部门审核发给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在物价部门发给的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监督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内容(年检年审时要邀请外资管理部门参与)。凡不按规定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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