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每半年至少要召开一次涉外政策说明会,将应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及时传达到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政策透明度,推动涉外政策的贯彻落实。每季度征集汇总外商意见和建议,上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并分送有关部门办理。
6.市计委、外经贸委以及县(市)、区计(经)委和外经贸委(局)是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机关和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机关,要向外商投资项目的申报单位提供项目审批所需的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一次性讲清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的修改意见和要求。市计委要定期发布引导外商投资导向的资料,明确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领域以及相应的配套政策。
7.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创汇型两类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认定,市科委和外经贸委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8.市城乡建委要强化外商投资项目在建设规划、设计和施工各个环节的协调服务。凡有效文件齐备的,单项审批要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综合项目审批要在25个工作日内批复。
9.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效文件齐备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均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1)限额内非限制性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和批准证书的颁发;(2)企业股份的调整和经营范围、进出口业务、董事会变更等的审批;(3)对5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万美元)的非限制性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建议书兼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三、改善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10.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手续时,凡有效文件齐备并符合有关要求的,给予优先受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评估,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项目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凡有效文件齐备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办变更手续,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12.税务机关要及时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企业享有所得税优惠的审批、所得税减免认定,要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
13.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审批,有效文件齐备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宾馆、娱乐场所、商店等和企业内部餐厅、生活自备水及放射工作单位的审查发证,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14.环保和劳动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制度,努力缩短各类项目的审批时限。中小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大中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验收)审查表》的批复,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