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政策代替)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决定
 (甬政[199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吸收外商来宁波投资,加快实施外向带动战略,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作出如下决定:
  一、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基本要求
  1.改善投资软环境是一项关系到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工作,也是一项涉及全市各行各业、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关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积极、认真地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生产和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努力为外商创造一个按照国际惯例投资、管理、经营的环境。
  2.全市凡涉及外商投资的工作部门和单位,都要实行行政公示制和服务承诺制,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各部门和单位必须坚持每周至少5个完整的法定工作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对外商服务,当经办人因事因病脱离工作岗位时,该部门领导必须指定他人代行职权或向外商作出必要的解释。
  3.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商投资的企业,下同)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其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我国法律。政府各有关综合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中方上级管理部门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允许查封、扣压企业的财产、帐目。如有意见,可通过中方董事向董事会转达。更换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凡因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原因不能与外方合作共事的,要及时依法更换。
  二、改善综合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4.市外经贸委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甬江新区管委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基层管理部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