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建筑工匠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揽与资质相符的村镇建筑工程,承建工程超越资质等级证书签发的县(市)行政区域时,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验证,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村镇建筑工匠资质等级证书》由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核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和复印《村镇建筑工匠资质等级证书》。
遗失《村镇建筑工匠资质等级证书》,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第三章 承建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工匠必须持有《村镇建筑工匠资质等级证书》,按资质等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建村镇房屋,不得超级承建。同一施工时期内,承建不得超过二幢以上的村镇房屋。
第十六条 建筑工匠不得承包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的村镇建筑工程。
第十七条 建筑工匠承建村镇建筑工程,必须依法与业主签订合同,填报主要技工名单和机具设备条件,向当地乡镇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承建工程费用应符合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有关规定,不得高于当地施工企业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严禁无图施工。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房屋,必须按持证设计的图纸、或住宅通用图施工,遵守有关施工安全的规定、规程和施工验收规范,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 建筑工匠要接受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检查和监督,按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照省建设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乡集体建筑企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并可以按《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处以承包的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