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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镇建筑工匠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1、从事建设施工五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五幢以上二层混合结构房屋的建筑施工,工程质量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2、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成绩合格;
  3、自有资金在10000元以上;
  4、具备初中毕业文化程度或达到四级专业技工技术水平。
  乙级经营范围:
  可承建二层以下(含二层)建筑面积240平方米以下混合结构的房屋建筑;承建联立式住宅的,建筑面积可扩大到480平方米以下;承建施工时,须有不少于4名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泥、木、钢筋砼等技术操作骨干人员,并有相应的机具设备和架设工具;承建三层以上或超过规定建筑面积的房层,须报请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特许后,方可施工。
  (三)丙级标准
  1、从事建筑施工三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二层砖木结构和混合结构平房的建筑施工,工程质量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2、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成绩合格;
  3、自有资金在5000元以上;
  4、具备相当初中毕业文化水平。
  丙级经营范围:
  可承建混合结构平房和二层以下(含二层)砖木结构的房屋建筑,承建施工时,须有3名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泥、木、钢筋砼工技术操作骨干人员,并相应的机具设备和架设工具。
  第九条 申请《村镇建筑工匠资质等级证书》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建筑工匠资格审定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
  (三)学习证书或专业技能证明;
  (四)承包工程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业主对质量的评价)。
  第十条 建筑工匠申请资质等级认定,由建筑工匠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经审核,决定建筑工匠的资质等级,收取质量安全保证金(甲级2000元;乙级1500元;丙级1000元),签发《村镇建筑工匠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建筑工匠资质定级后,原则上满三年后方可提出晋升资质等级申请。承建工程质量优异,资质条件明显提高,可适当缩短晋升时间。
  第十二条 建筑工匠资质实行年检审核制度,年检审查达不到原资质标准的,按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确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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