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3、《浙江省人民政府( )》,编“浙政发”字号,用于拟发需要以省政府名义行文,但内容比较单一,或者受文对象为局部地区和个别单位的文件。这类文件的括号内,按不同文种分别加注“通知”、“批复”、“决定”、“通报”、“请示”、“报告”、“函”、“议案”等。
  4、《浙江省人民政府干部任免通知》,编“浙政干”字号,用于对省政府管理的干部的任免事项。
  (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根据文件内容和发送范围,使用5种文种: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编“浙政办”字号,主要用于传达省政府拟定的工作意见、通报,需要各市(地)县政府(行署)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周知或办理的事项。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浙政办发”字号,主要用于处理行政事务性和内容比较单一、受文对象为局部地区或个别单位的文件。这类文件的括号内按不同文种分别加注“通知”、“批复”、“请示”、“报告“、“通报”、“函”等。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便函),编“浙政办函”字号,主要用于省政府办公厅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商洽、询问和答复的一般事项。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抄告单》,主要用于简要答复各地各部门的请示事项或不宜原件复印的省政府领导批示的事项。
  5、《浙江政办通报》,主要用于印发省政府领导在全省性的重要会议上的讲话,以及其他需要各地各部门周知的文稿。省政府领导在部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般由有关部门请示领导同志本人同意后以会议文件印发。
  (三)省政府会议纪要
  1、《省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记载和传达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由综合处负责记录和整理,送省政府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省长签发。
  2、《省长办公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记载和传达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的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由具体承办会议的处室负责记录和整理,送相关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厅副主任签发,必要时报省长或副省长签发。
  四、发文常见问题的处理
  (一)对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的“国发”“国办发”文件,一般采取原件翻印转发的办法。若结合本省情况,需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拟发相应文件的,应着重部署贯彻执行的意见或作出有补充内容的规定,尽量避免对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重复抄录。对贯彻执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订实施细则一类的省政府规章,也按此原则办理。
  (二)国务院各部、委、办、局主送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需要往下转发或部署贯彻执行的,原则上由各有关厅局行文或联合行文,其中需要请示省政府同意的,经送省政府领导签批后,可在文内注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