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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综合处对“办件”,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属不符合行文规定或者不应由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处理的文件,注明不予处理的原因,退还来文单位。
  2、需省政府各部门直接处理的文件,填附“公文转办单”后,转有关部门研究办理,抄件发有关领导和处室,同时告知来文单位与承办部门联系。
  3、对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直接研究和协调所形成的办件,原则上交参与处室办理。
  4、根据文件内容,应由有关处室为主办理的,在公文处理单上写明主办及会办处室后,交有关处室办理。
  5、综合处直接办理的文件,内容涉及有关处室需会签的,应经有关处室会签。
  (三)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文件,在送领导审签前,应交综合处核阅。综合处应对文稿的行文方式、政策协调以及文字、格式等内容,根据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核阅、修改。文稿内容改动较大的,综合处应与有关处室或部门协商;文稿内容涉及有关处室或部门,需要会签的,应交有关处室或部门会签。经核阅后的文稿,按以下程序送审:
  以省政府名义行文的,由综合处或有关处室送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核,一般由分管副省长或省长助理、秘书长签发。其中省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制定的规章,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省长签发。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省长会审后签发;属于重大的问题,由分管副省长或省长助理、秘书长审核后,送省长或省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签发。其中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的,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复审后签发;文内注明经省政府同意的,须呈分管副省长或省长审核签发,有的可由秘书长视情审核签发。文件清样由主办处室校对,原则上不得改动。需作改动的,应与综合处联系,内容改动较大的,须送签发人审定。
  (四)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拟发的文稿按规定程序经领导签批后,返回综合处复核,并标注主题词后,送秘书处编号、付印。
  (五)在秘书处设立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第一读者”。已经盖妥印章待发的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应由“第一读者”阅读无误后,才予寄发。
  三、公文种类
  (一)省政府文件,根据文件内容和发送范围,使用4种文种:
  1、《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用于发布省政府规章。
  2、《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编“浙政”字号,用于发布内容比较重要、政策性较强、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普发各市(地)县政府(行署)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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