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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政办[1997]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按此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了做好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省长、副省长的职责
  (一)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二)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三)副省长按照各自分工或省长的委托,协助省长工作。省长助理受省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四)省长、副省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
  二、会议制度
  省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
  (一)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厅局长出席。由省长或省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省长召集。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扩大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
  (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出席。由省长或省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省长召集。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
  (三)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及相关的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厅副主任、省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出席,由省长或省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省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或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厅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议题内容,分别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省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省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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