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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防治环境污染暂行规定》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第八届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0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防治环境污染暂行规定〉等六个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已于1997年9月1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9月1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防治
        环境污染暂行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1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1、《浙江省防治环境污染暂行条例》(1981年3月9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杭州市城市建设征用土地暂行办法》(1981年3月9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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