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八届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0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防治环境污染暂行规定〉等六个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已于1997年9月1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9月1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防治
环境污染暂行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1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1、《浙江省防治环境污染暂行条例》(1981年3月9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
杭州市城市建设征用土地暂行办法》(1981年3月9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