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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9号)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已于1997年9月1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大常务会
                          1997年9月9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1997年9月1日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6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发展与和平进步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的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设置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全省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街道、乡(镇)、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建立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指导所在行政区域行业红十字会和基层红十字会的工作。
  第三条 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全社会都应当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事业。
  第四条 本省公民和单位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的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基层红十字会批准,发给会员证;团体会员由单位申请,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团体会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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