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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江苏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发展体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设施,是指用于体育训练、竞技和健身的体育运动场地、建筑物和固定设备,包括:
  (一)由国家投资或者筹资兴建的公共体育设施;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体育设施;
  (三)各类经营性体育设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法对体育设施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内部体育设施应当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为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供服务。
  第五条 公民应当爱护体育设计,遵守体育设施管理规定。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把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乡镇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规划,并逐步建设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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