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平价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平价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平价房价格的管理,建立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开发、供应运作机制,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计委价格(1994)1714号《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97)42令《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平价房的住宅价格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平价房,是指按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房(1994)761号《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由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开发单位,按市住宅发展局编制、市计划委员会批准的投资计划建造的住宅。
  按沪府发(1995)42号《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建造的安居房,属于平价房的一种形式,价格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开发收购、出售的价格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以下简称市物价局)是本市平价房价格管理的主管部门,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本市平价房开发建设、认定、配售的主管部门。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宅局审核批准新建的平价房价格。市住宅局受理全市各系统单位平价房价格的申报,重点审核住宅建设成本,市物价局重点审核住宅建设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并批准平价房价格。
  各区、县物价部门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区、县的平价房价格管理、监督。
  第四条 (平价房价格的构成)
  按国家有关规定,平价房建设不以赢利为目的、按成本价配售给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平价房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