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经营证券业务及外汇业务的资格。
2.符合本规定三的实收资本金要求。
3.具有三年以上经营人民币股票业务的经验。
4.负责B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证券业务或国际金融业务的经验。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6.最近二年中没有因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的法规而被调查或因违规而受到通报批评以上的处罚。
7.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上海市B种股票经营业务(有限制)资格证书”的券商的实收资本金必须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200万美元以上。
申请“上海市B种股票经营业务(无限制)资格证书”的券商的实收资本金必须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500万美元以上。
四、取得“上海市B种股票经营(有限制)业务资格”的券商只能从事B种股票的经纪业务。
取得“上海市B种股票经营业务(无限制)资格证书”的券商,除可从事上款规定的业务外,还可经营包括承销B种股票业务在内的其他业务。
五、申请经营上海市B股业务的券商应向市证管办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1.上海市B股经营业务的申请报告。
2.经营上海市B股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3.上海市B股经营业务申请表[表一]、及本年度最近季度的证券业务汇总表(申请用)[表二]。
4.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格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
5.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具有经营外币有价证券业务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副本。
6.人民银行核准的机构章程副本。
7.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8.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人民币及外汇资本金的验资报告。
9.最近二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公司年报(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10.负责B股业务的负责人简历及B股从业人员的情况说明材料。
11.市证管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券商只有在取得“上海市B种股票经营业务资格”后,方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B股席位,并可向结算公司申请成为基本结算会员。
七、券商从事上海B股经营业务,必须遵守有关证券法规、上海B股法规及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