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经营上海市人民币
特种股票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5年5月19日沪证办[1995]041号)
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
为进一步发展上海B股市场,加强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从事上海B股业务的管理,我办制定了《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经营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业务的若干规定》,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上海市B股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应严格按本规定的要求向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并接受日常监管。
二、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席位但仍未获得上海市B股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自收到本规定起的一个月内来我办补办有关手续。
三、已从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或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取得上海市B股经营资格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自收到本规定起的二个月内,依本规定的要求来我办办理新的注册手续。
四、逾期未办理注册手续的,作无“上海市B股业务经营资格”处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经营上海市人民币将特种股票业务的若干规定
附件:
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经营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业务的若干规定
为适应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下简称B股)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券商)从事经营业务,促进上海B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B股市场的特点,对券商经营上海市B股业务作如下规定:
一、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证管办)是券商经营上海市B股业务的主管机关。券商经营上海市B股业务,应向市证管办申请“上海市B种股票经营业务(有限制)资格证书”或“上海市B种股票经营业务(无限制)资格证书”。
二、申请上海市B股经营业务的券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