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上海业务部主要负责人简历;
8.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上海业务部只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内经营下列业务:
1.证券自营买卖业务;
2.证券异地委托买卖业务。
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上海业务部,由主管机关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须在上海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十条 上海业务部有下列变动需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1.变更营运资金;
2.变更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和主要负责人;
3.其他重大的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上海业务部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按有关规定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一家营业部。
营业部的名称,应冠以所在路段的路名,如遇同路同名的情况可另定。
第十二条 上海业务部申请设立营业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上海业务部的业绩良好,无重大违章违规行为;
2.有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3.有足够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交易设施;
4.有合格的业务人员;
5.异地交易专线必须开通。
第十三条 上海业务部申请设立营业部应首先向主管机关申请筹建,待筹建完毕后才可申请开业。
第十四条 上海业务部申请筹建营业部应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筹建营业部的申请报告;
2.当地省或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同意其在上海设立营业部的批文;
3.营业部所在区、县公安局同意在其管辖区域内设立营业部的批文;
4.房屋租赁意向书。
第十五条 上海业务部在其营业部筹建完毕后,于正式开业前15天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开业的申请报告;
2.房屋租赁协议(至少三年)或房屋所有权凭证;
3.营业部负责人简历;
4.营运资金的验资证明;
5.上海业务部的业绩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
6.营业部自律管理文件及内容操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