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通知
(1994年11月18日沪证办[1994]126号)
上海市各上市公司、有关证券经营机构:
据了解,本市有些上市公司动用公司资金买卖本公司的股票。此种行为严重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九条和《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上市公司不得以各种形式动用公司资金买卖本公司股票。
二、各上市公司不得认购、持有本公司新发行或增资配售的股票。
三、各上市公司应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认真进行自查。如发现有上述违规行为的,应立即纠正,并同时将自查结果报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