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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币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商是指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主管机关批准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第四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买卖上市证券,必须向其委托的证券商发出买卖指令,证券商必须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各种买卖。
  第五十条 证券商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买卖指令,作成买卖成交后,应及时将成交单传送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后传送基金托管人。
  第五十一条 基金托管人根据投资信托契约对买卖成交单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清算,交割手续。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发现成交单与委托指令不一致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委托指令不符合投资信托契约规定时,应视同正常业务积极为其办理清算、交割手续。
  基金托管人在办妥前款清算、交割手续后,应迅速核查原因,并责成责任方赔偿清算损失。
  如属委托指令与成交单不一致,由证券负责赔偿。
  如属委托指令不符合投资信托契约,则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以外的资金负责赔偿。

第八章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第五十三条 基金的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在每日营业终了时计算,并按第三十八条规定定期公布。
  第五十四条 基金的资产净值以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各有关管理费用计算。
  基金每一受益权单位份额的资产净值,以计算日基金的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受益权单位总数计算。
  第五十五条 基金的资产总值应包括以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基金的资产总值以以下标准计算:
  (一)上市证券:以计算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证券,以最近一日收盘价为准。
  (二)未上市股票:以股票发行价为准。
  (三)未上市债券:以债券发行价加计至计算日止应收利息为准。
  (四)银行存款:以存款本金加计至计算日止应收利息为准。
  第五十六条 基金管理过程中所涉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证券交易所上市月费、投资受益人会议费等各有关管理费用,应从基金资产中扣除。但为发行、销售受益凭证所涉各有关发行费用,则应从受益凭证的发行销售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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