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公司按前条所述卖方结算会员汇出款项时,如因其提供的收款银行名称、所在地或银行帐号有误导致汇款错失,公司将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于交收完成的当日下午5:00之后,向结算会员发出“交收确认书”(见附录)。公司同时按客户的每笔委托编制“交收凭证”,公司每周向结算会员邮寄一次“交收凭证”,客户可在其结算会员处领取自己的“交收凭证”。
第七章 风险管理
交收风险共同基金
第六十九条 公司设立“交收风险共同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专作抵补交收的用途,以维护公司结算交收系统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七十条 风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来源组成:
一、境内经纪商和境外代理商缴存的风险基金;
二、公司以自己的资产所安排的银行付款担保;
三、市场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所孳生的利息;
四、公司的罚款收入等;
五、公司在其收付款代理银行所孳生的利息;
风险基金使用
第七十一条 如买方结算会员未能于交收日将足额款项汇至公司帐户,公司将动用风险基金代为交收。风险基金也可用于抵补因强制性买进或强制性卖出而导致的款项不足。
第七十二条 交收日未汇足款项的买方所购股票,将暂时划入公司待交收帐户,直到买方结算会员补交价款后方划归买方客户名下。
第七十三条 结算会员动用风险基金,须按动用金额每日向公司支付0.5%的罚金。
第七十四条 结算会员动用风险基金之后,最迟须在动用日起(含动用当日)的七日内,向公司补足动用的风险基金数额和罚金,否则公司将暂停其结算会员的资格。
强制性补进
第七十五条 如卖方结算会员发出卖空,可用自身的股票予以垫补,否则公司将实施强制性补进措施。
第七十六条 强制性补进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在T+2日下午3:00向结算会员发出交收异议通知和结算会员买空的通知,于T+3日公司将冻结该项交收的款项并借记相关数量的股票于结算会员的股票结算帐户。
二、公司准予结算会员在二天之内同其客户及其他结算会员协商解决有异议的交收,并于T+5日将协商解决的结果和修正办法(通过非交易过户)知会公司。否则公司将通过指定交易席位在交易所实施强制性补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