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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特种股票业务试行规则

  第四十四条 客户对股票存管情况存有疑义,可通过结算会员向公司查询。公司将通过结算会员将查询结果通知客户。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供的股票存管凭据,不能流通和直接设定抵押。客户如需动用股票办理抵押,公司不签发实物股票,以公司出具的“抵押股票存管证明”为据。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向客户出具“抵押股票存管证明”的同时,冻结被抵押的股票数量,并记载于客户的“股票存管帐户”。
  第四十七条 如客户归还公司“抵押股票存管证明”,公司将解陈冻结并相应调整客户的“股票存管帐户”。

第六章 交易结算交收

结算交收准则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实行中央结算交收制度,所有结算会员以公司为结算交收对手。
  第四十九条 公司以实现每项交易如期交收为原则。
  第五十条 公司实行“净额结算交收”和“逐项结算交收”相结合的制度。基本结算会员与公司之间实行“净额结算交收”;一般结算会员与公司之间实行“逐项结算交收”。
  第五十一条 公司按“钱货两讫”的原则办理结算交收。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T+3日完成交收。

代理银行和资金帐户

  第五十三条 公司选择一家或多家商业银行为收付款代理银行。代理银行的责任限于依公司的指令办理交收资金的收付。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代理银行开立收付款资金帐户,结算会员汇入公司的款项及公司向结算会员划拨的款项均通过该帐户办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为每个结算会员设立收付款资金子帐户,用于记载和查核结算会员与公司的收付款往来。

结算交收指令

  第五十六条 公司于交易所每日交易闭市后,根据交易所提供的成交资料,编制各结算会员当日交易成交的“结算交收通知书”。该通知书于T+0日下午四时后发送结算会员。
  第五十七条 结算会员接到了“结算交收通知书”后,境内经纪商和境外代理商最迟须于T+1日下午3:00之前,托管银行最迟须于T+2日中午12:00之前向公司发至“结算交收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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