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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特种股票业务试行规则

非交易股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准予办理非交易股权变更登记。
  一、符合法律规定的股票继承和馈赠;
  二、结算会员以库存股票抵补交收不足;
  三、交易双方对一项错误的买卖达成修订协议,并经交易所同意的;
  四、由强制性买进或卖出而导致的非交易性过户;
  五、符合法律的抵押行为所引起的过户;
  六、其他经公司许可的过户。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第三十四条“一”和“五”款所述股权变更,由客户通过其结算会员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出示法律公证书后,公司方予办理。
  第三十六条 非交易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公司向变更双方出具“非交易过户确认书”。

第五章 股票存管

存管原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B种股票实行中央存管,并按每一客户开设“股票存管帐户”、用以记载存放于公司的股票数额及变更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实行“非流动性制度”,对股权变更引起的股票转移,公司不签发实物股票,通过帐面予以划转。

存管方法

  第三十九条 对发行认购的股票,由发行公司将全部股票交由公司核点后入库封存,公司根据发行公司提交的“认购清单”,分别记入客户的“股票存管帐户”。
  第四十条 对发行公司供股和配送红股,公司依前条所述方法办理股票的存管。
  第四十一条 对交易股权变更引致的股票转移,按本规则第六章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股票存管。
  第四十二条 对非交易股权变更引致的股票转移,公司在完成股权变更的同时,相应调整客户在“股票存管帐户”中的记录。

存管凭据和抵押

  第四十三条 公司依股票存管变更情况向客户出具存管凭证。
  一、对发行认购和发行公司供股、派送红股以及非交易股权变更引起的股票存管变更,公司出具“股权登记(股票存管)确认书。
  二、对交易股权变更引致的股票存管变更,公司于交收日出具“交收确认书”。
  三、每月初交易所的第三个营业日,提供“月股权变更和股票交收存管对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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