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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特种股票业务试行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客户在办理名册登记时,须选择一家结算会员为其办理股票结算交收,并通过该结算会员办妥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客户如需变更结算会员,须通过新选定的结算会员向公司发送更换结算会员通知书,通知书须有新老结算会员共同签章确认。公司在办理更换手续以后,通过新结算会员,向客户发出确认书,并将副本送达老结算会员。
  第二十五条 客户的名册登记资料由公司保存,除客户本人、发行公司、证券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加以查阅。

第四章 股权登记

股权登记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办理股权登记限于下列范围:
  一、发行新股认购;
  二、发行公司供股认购;
  三、发行公司派送红股;
  四、交易股权变更;
  五、非交易股权变更;

认购新股和供股登记

  第二十七条 客户认购发行公司新发行或供股的股票,须向发行公司或承销商提供在公司登记的帐户号码,由发行公司编制“认购清单(一式两份),统一向公司办理股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 在公司以电子计算机进行股权登记时,发行公司在上市日之前十五天,除向公司提供“客户认购清单”之外,须附加公司指定格式的电子计算机数据软盘。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认购清单”进行股权登记,并出具“股权登记(股票存管)确认书”,通知客户。
  第三十条 如客户对股权登记的结果持有异议,可立即通过结算会员向公司提出查询,公司将及时进行查核,并将查核和纠正结果通过结算会员通知客户。

红股登记

  第三十一条 发行公司派送红股,由发行公司统一向公司办理股权登记。发行公司向公司提交的登记资料以及公司向客户提供的股权确认手续等,与本规则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相同。

交易股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B种股票买卖成交后,公司根据结算会员的交收指令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若因强制性买进或卖出引致的股权变更则按第七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交易股权变更登记按本规则第六章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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