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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特种股票业务试行规则

  第十条 结算会员缴纳的“市场发展基金”和“交收风险共同基金”在公司准予退还之前,不能转让或用于抵押。
  第十一条 “市场发展基金”的主要用途为:
  一、购置和维护公司的计算机、通讯设施、办公用品等项固定资产;
  二、满足公司必要的营运资金;
  三、满足公司发展所必需的其他用途。

结算会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 结算会员的职责为:
  一、作为公司的名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客户的名册登记;
  二、为客户向公司办理股权登记或股票中央存管;
  三、为客户向公司办理结算交收;
  四、为客户办理公司向客户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三条 结算会员具有完全履行其交收义务的责任。(各结算会员应承担的交收责任详见第六章)

第三章 名册登记

名册登记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为B种股票的法定名册登记机构。客户在市场行为发生之前,须向公司办妥名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名册登记代理机构,但仅限于公司批准的结算会员。

名册登记人

  第十六条 公司以客户为名册被登记人。
  第十七条 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提出名册登记申请后,公司予以办理登记:
  一、在发行时认购B种股票;
  二、参与交易所上市B种股票交易;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B种股票股权的受益者。
  第十八条 客户在办理名册登记之后,公司将向客户提供登记号码。一个客户只能拥有一个登记号码。

名册登记程序

  第十九条 客户须由本人或指定的委托人,通过名册登记代理机构向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客户向名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时,须填写公司统一制作的“投资者开户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开户登记表”的内容包括:名册登记人名,有效证件号码(商业注册登记号)、国籍(机构注册地)、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二条 名册登记代理机构应仔细校验“投资者开户登记表”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登记表上加盖签章,并及时将客户填制的登记表、有效证件和文件的复印件等送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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