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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特种股票业务试行规则

人民币特种股票业务试行规则
 (1993年5月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和完善人民币特种股票市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意义或内容:
  一、公司:指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二、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B种股票:指在交易所上市或准备上市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及新股认购权证书和其它受益凭证;
  四、发行公司:指发行B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客户:指B种股票的最终受益人;
  六、T+日:“T”指交易所的交易日,“日”指交易后的营业日,营业日指上海和美国的工作日;
  七、代理银行:指公司办理B种股票结算交收的收付款银行。
  第三条 本规则提及的时间,为中国北京时间。

第二章 结算会员

结算会员的资格和种类

  第四条 交易所B种股票的境内经纪商、境外代理商和托管银行,提出申请并交纳公司规定的“市场发展基金”和“交收风险共同基金”后,可成为公司的结算会员。
  第五条 申请结算会员的机构,须填写公司编制的“结算会员申请表”,并向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汇足市场发展基金和交收风险共同基金后,公司将向其发出“结算会员确认书”予以确认。
  第六条 结算会员分基本结算会员和一般结算会员。基本结算会员为交易所会员,一般结算会员为B种股票的境外代理商和托管银行。

结算会员缴纳的“市场发展基金”和“交收风险共同基金”

  第七条 结算会员缴纳“市场发展基金”和“交收风险共同基金”的标准为:
  一、“市场发展基金”:
  1.基本结算会员:10万美元
  2.一般结算会员:
  境外代理商 5万美元
  托管银行  5万美元
  二、“交收风险共同基金”:
  1.基本结算会员:20万美元
  2.境外代理商: 5万美元
  第八条 第二章第十一条和第七章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分别阐述“市场发展基金”和“交收风险共同基金”的性质和用途。
  第九条 每个结算会员缴纳的“市场发展基金”将由公司按实际收款后五年或结算会员终止其结算会员资格后归还给各结算会员。“交收风险共同基金”只有在结算会员终止其结算会员资格后公司才予退还。公司对上述两项基金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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