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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

  第二十七条 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给予保证。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障办法时,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情况,给予照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老年人医疗保险应当优先办理,对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优先报销。
  第二十八条 农村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照顾,有条件的地方对老年人可减、免合作医疗费。
  第二十九条 各医院、卫生院、诊所对老年人就医应当提供方便和优惠照顾。
  大中城市应当逐步建立老年病房,县(市、区)医院应当普遍开设老年门诊,有条件的医院可开设老年人家庭病床。
  第三十条 建设规划部门在开发、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时,应当建设方便老年人生活及活动的配套设施。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老年教育纳入规划,积极采取措施,支持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鼓励社会及个人兴办老年学校。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支持老年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
  文化、体育、公共娱乐等场所,应当设立适合老年人活动的项目及设施,以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进入公园活动,免收门票。但动物园、游乐园和正在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的其它公园除外。
  第三十三条 鼓励、扶持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医院、老年康复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场所,为老年人养老创造方便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引导支持企业开发、生产与经营老年生活用品,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对老年人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给予优惠照顾。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惠和照顾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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